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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保险公众教育(财产保险篇)

【信息来源:茂名市保险行业协会【信息时间:2013-03-14 00:00:00  阅读次数: 7039】【打印】【关闭

广东保险公众教育
——财产保险篇
一、前言 
二、保险基础知识 
(一)风险的定义及特征 
(二)保险的职能及作用
(三)保险合同的基本特征 
(四)财产保险定义 
(五)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2、损失补偿原则 
3、保险利益原则 
三、财产保险纵览 
(一)家庭财产保险 
1、家庭财产保险有哪些险种 
2、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障范围 
3、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 
4、家庭财产保险的出险赔偿注意事项 
(二)机动车辆保险 
1、机动车辆保险含义和险种 
2、机动车辆损失保险 
3、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4、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 
5、交强险 
6、电话车险 
7、车险投保时的注意事项 
8、车险投保后的注意事项 
9、车险出险后的注意事项 
(三)网络购物运费损失保险 
(四)邮寄物品货运保险 
(五)航空旅客行李保险 
(六)宠物责任保险 
(七)信用保证保险 
四、案例分析 
(一)退保金应该按日计算? 
(二)有“全保”的车险吗,“全保”是所有情况都能赔吗? 
(三)重复保险可以获得更多的保险吗? 
(四)车辆涉水熄火后再次启动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保吗? 
五、维权指引 
六、专业术语 
七、法律规定 
 
一、前言
人们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可能会遇到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幸事件的发生。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企业甚至国家或地区都面临着不幸事件可能发生的威胁,有意或无意地承担着各种风险发生以及由此带来的损失。正是由于这种风险的存在,人们开始寻求解决和应对的办法,保险才得以产生和发展。
二、保险基础知识
(一)风险的定义及特征
风险是不幸事件发生的可能性;风险是损失的不确定性,具有客观性(如自然灾害)、可测定性(风险及其造成的损失总体的必然性、可知性)、不确定性(风险及其造成的损失总体上说是必然的、可知的,但在个体上却是偶然的,不可知的)等。
(二)保险的职能及作用
保险有分摊损失、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等职能。经济补偿职能即通过收取保费的方法来分摊灾害事故损失。
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一是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二是有助于转移人民群众生活中的风险。三是有助于稳定人民群众生活。
(三)保险合同的基本特征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约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对价的合同。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指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尚未确定的合同。如保险人是否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具有不确定性,取决于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保险人补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大于或小于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二者之间并不对等。
(四)财产保险定义
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五)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主要有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代位追偿原则和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我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
2、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公司给予被保险人经济损失赔偿,使其恢复到遭受保险事故前的经济状况。损失补偿方式主要有货币支付或恢复原状或置换的方法,在实际操作中,一般以货币支付的方式补偿损失。
3、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又称“可保利益原则”。我国《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所保标的具有法律所承认的权益或利害关系,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
三、财产保险纵览
(一)家庭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是以城乡居民的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保险,我国目前开办的家庭财产保险主要有普通型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和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附加险有入室盗抢、管道破裂等。
1、家庭财产保险有哪些险种
(1)普通家庭财产保险
普通家庭财产保险主要承保城乡居民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室内装潢和室内各种财产。如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品;衣物和床上用品;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保险期一般为一年期。附加险有宠物责任保险、户外贵重物品抢劫险、水管爆裂险等。
(2)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是一种同时具有经济补偿和到期还本两种性质的险种。它与普通家庭财产保险的不同之处在于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所交纳的是保险储金,而普通家庭财产保险交纳的是保险费。保险期一般为3年期、5年期,按份购买。
(3)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
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不仅具有保障功能,还具有投资功能。投保人所交付的是保险投资金,一般按份购买,保险期一般为3年期、5年期。退保需要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4)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
主要是承保被保险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房屋,因火灾、爆炸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故造成抵押房屋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期限一般跟贷款期限一至,一次性交纳保费,贷款还清可退保。
2、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障范围
保险人对存放于保险单列明的地址内的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应当负责赔偿:
A.火灾、爆炸。
B.雷击、冰雹、雪灾、洪水、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突发性滑坡。
C.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D.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
E.存放于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
3、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
一般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由保险人根据时间和地理位置、财产性质等因素制定相应的费率表,投保人根据费率表的规定交纳保险费。
4、家庭财产保险的出险赔偿注意事项
 出险时,投保人应第一时间电话向保险人报案,同时控制损失进一步扩大,保护好现场。
 与保险人确定损失情况及损失程度,包括损失项目及损失金额。
 根据保险人的索赔指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财产损失清单,保险单复印件及发票复印件、被保险人的银行帐号等材料。
 与保险人确定损失金额及签订相关文件。
 理赔进度,可通过登录投保保险公司的网址实时了解,也可电话向保险公司了解。
(二)机动车辆保险
目前我国车险保险条款,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基本条款,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条款编号:中保协条款[2007]1号、2号和3号),于2007年4月1日起正式启用。
1、机动车辆保险含义和险种
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其保险标的,主要是各种类型的汽车,但也包括电车、电瓶车等专用车辆及摩托车等。
机动车辆保险一般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两部分。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附加险有全车盗窃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划痕险、不计免赔险、玻璃单独破碎险、指定特约维修车保险等。
A、B、C三套行业商业车险产品的保险责任差异不大,费率水平也相当接近,以下介绍具有代表性的A款即中国人民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2、机动车辆损失保险
(1)保险责任
A款非营运车(家用车)损失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碰撞、倾覆、坠落;
(二) 火灾、爆炸、自燃;
(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 暴风、龙卷风;
(五)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 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3、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1)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2)如何确定投保限额
投保金额有5万、10万、15万、20万、30万、50万,甚至高达100万。商业第三者保额在20万比较多,目前市面上豪车较多,一次小事故也会造成巨大的损失,为充分转嫁风险,在财力支持的情况下,也可投保50万,甚至100万。
4、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
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投保了主险,才能投保附加险。常见附加险有全车盗窃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自燃损失险、不计免赔险、玻璃单独破碎险、指定特约专修厂保险等。
(1)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机动车盗抢保险
保险责任: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 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二) 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 被保险机动车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3)玻璃单独破碎险
保险责任:被保险机动车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自燃损失险保险
保险责任: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下列原因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供气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二)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被保险机动车损失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经公安消防部门鉴定证明,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负责赔偿。
(5)不计免赔率特约险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险种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5、交强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1)赔偿限额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2)交强险价格
汽车种类 车辆明细分类 保费(元)
家庭自用车 
        6座以下 950
        6座及以上 1100
非营业客车 
        企业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 1000
        企业非营业汽车6-10座 1130
        机关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 950
       机关非营业汽车6-10座 1070
摩托车 
        50CC及以下 80
        50CC-250CC(含) 120
        250CC以上及侧三轮 400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
(3)交强险费率浮动规定
浮动因素 浮动比率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A
 A1 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10%
 A2 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20%
 A3 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30%
 A4 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0%
 A5 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10%
 A6 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30%
(4)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交强险合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投保人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四)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
6、电话车险
(1)电话车险的概念
电话车险是保险公司为用户推出的一种便捷车险购买方式。用户可以通过拨打保监会特批的电话购买车险(商业险以及交强险)。客服专员与用户通过电话咨询用户信息,用户告知相关信息后,车险公司进行核保,并通过上门收费、网上收费的方式完成收费,并派送保单。
(2)电话车险的优势
电话车险(网络车险)是新兴的投保模式,由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电话和客户直接交易,可以理解为保险公司的车险直销。方便快捷是电话车险(网络车险)的最大特点。
7、车险投保时的注意事项
(1)如何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
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主要考虑如下内容:保险公司的实力、保险公司的服务网络分布情况、理赔时效、是否跟自己经常维修保养的修理厂或4S店合作、信誉等。
(2)如何选择合适的险种
普通轿车一般投保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全车盗窃险。使用超过10年的车辆,一般只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宝马、奔驰等进口车、豪华车辆除了投保以上险种,还可以附加进口玻璃单独破碎险、指定专修厂特约险等。
(3)可在两家保险公司投保吗?
交强险和商业险可分别在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不过建议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可方便理赔。
8、车险投保后的注意事项
 变更车辆信息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车辆信息变更(如车牌变化,过户等)要书面通知保险人,出具变更合同,否则出险时,有可能得不到赔偿保障。
 新增加险种,要通知保险人出具批增保单。
 如投保时的行驶范围为省内,计划开车出差外省时,应通知保险人出具批增保单,并可能交纳一定的保费。
 及时续保。一般应在保险到期前一个月联系保险公司,沟通确定保险续保事宜。
 按时年检,确保行驶证、驾驶证的有效性,否则可能无法获得赔偿。
9、车险出险后的注意事项
(1)报案
应第一时间报案,可电话联系保险人报案,根据保险人的指引是否报交警,并保护好现场。一般由司机或投保人、被保险人报案。不建议为通过维修厂报案。
(3)查勘受损车辆或伤者
协助保险人查勘车辆损失,并确定损失项目和金额;有人员受伤时,应协助保险人查勘伤者,并做好相关间询记录。
(3)维修车辆
到维修厂维修车辆,投保人可自行选择维修厂。建议保险消费者选择有维修资质的修理场修车,不要到不正规修理场所修车。要及时跟进车辆维修进度,车辆长时间停放在自己照看不到的地方可能有风险。
(4)索赔
维修好车辆后,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提供相关材料索赔。
投保人千万不了为了自己方便,用自己的名义新开一个银行帐号交给代理人或维修厂,也不要轻易将自己的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交给他人代理索赔,这样可能给代理人或维修厂用自己的名义再次向保险公司索赔,甚至私下用你自己的爱车制造保险事故,达到骗取保险赔款的目的。广东保险业实行赔款全额转账制度,即赔款将由保险公司直接转账支付至被保险人同名银行账户,因此被保险人一定要保障自己收取赔款的银行账户的安全。

(三)网络购物运费损失保险
在网上买东西,实际商品与卖家描述的不符,可以选择退货。不过邮费通常都要由买家自己承担,无形中增加了购物成本。为最大程度规避退货造成的损失,有保险公司推出了退货运费险,买家一旦购买该保险,如出现退货情况,买家将从保险公司得到金额不等的赔偿金。
(四)邮寄物品货运保险
邮寄物品保险指投保人的邮包通过海、陆、空三种运输工具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包裹内物件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五)航空旅客行李保险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旅客行李的直接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六)宠物责任保险
被保险人合法饲养的宠物的袭击、嘶咬直接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我国相关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七)信用保证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是以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保险,它实际上是由保险公司(保证人)为信用关系中的义务人(被保证人)提供信用担保的一类保险业务。常见的如:贷款信用保险,指保险公司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企业或个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进行担保,以承保借款人信誉风险的保险。在贷款信用保险中,贷款人(即债权人)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当企业或个人无法归还贷款时,债权人可以从保险公司那里获得补偿。
四、案例分析
(一)退保金应该按日计算?
案例:
2012年2月8日,周某为其自用矫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商业保险,保险起期为2012年2月9日,保险期限为1年,共交纳保险费5000元。2012年5月5日,周某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退保金额为3500元。周某对退保数额提出了异议,认为从投保到退保之日只有97天,而退保金额只有总保险费的70%,保险公司却收取了30%的保险费。
评析:
商业保险的投保人享有退保自由的权利。《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保险条款一般规定:退还保险费=实收保费-签单保费×已了责任天数÷保险期间(日)。
本案中,保险责任开始之日到解除保险合同时,已了责任天数为97天,保险期间为一年(365天),退还保险费=5000元-5000元×(97/365)=3671.23元。因此,应退保费为3671.23元,而不是3500元。
(二)有“全保”的车险吗,“全保”是所有情况都能赔吗?
案例:消费者张女士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了商业车险,据她了解投保的是“全保”的险种。不幸的是张女士的车辆起火燃烧遭到了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时被告知因为张女士当时没有投保附加自燃损失保险,这次起火原因是自燃,保险公司根据书面保险合同的约定无法赔偿。
评析: “全保”是不规范的说法,具体投保车险的保障范围由书面的保险合同(保单)约定,市场上没有统保所有风险的保险产品,建议消费者不要轻信一些销售人员的口头说法,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主险和附加险,具体保障范围以书面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三)重复保险可以获得更多的保险吗?
案例:
2011年5月,赵某为刚购置的新房投保了120万元保额的家庭财产险,保险期限为10年。2011年10月,赵某急需资金融通,遂将其住房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贷款银行要求其又向另外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120万元保额的家庭财产险,保险期限也为10年。2012年8月,赵某住房不幸意外失火受损,经评估损失金额为50万元,由于事故发生时赵某所投保的两个保险都在有效期之内,于是他向两家财险公司分别提出索赔50万元。保险公司在要求他提供原始单据时,发现其多头投保,而按照有关规定,两家保险公司采用了比例分摊赔偿法,总和仍为50万元。赵某对此不服,认为其在两家公司都购买了保险,交了两份保险费,就应获得两份赔偿,要求两家保险公司分别赔偿其50万元保险金。
评析:
对于赵某这类同一期间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的现象,业内称为“重复保险”,据《保险法》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投保者获得的赔付总数则不能超过构成有效索赔的损失总额。因此,虽然赵某在同一期间投保了两份家庭财产险,但最后获得的赔偿并不是双份的。
(四)车辆涉水熄火后再次启动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保吗?
案例:
2012年5月31日,袁某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保险。袁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因暴雨积水导致车辆被淹,发动机熄火,袁某只好再次打火想尽快逃离险境,但因此造成发动机进水后严重受损。后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该保险公司却认为是由于驾驶员处理不当导致的发动机损坏,通知被保险人不予赔偿发动机的损失。袁某对此不满,投诉到有关部门。
评析:
按照袁某与该保险公司签订的车险合同的规定,排气管或进气管被水淹后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本案中袁某涉水行驶导致车辆熄火后,再次打火属于水淹后处理不当行为,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拒赔。
本案中,袁某如果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附加险发动机特别损失险,则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袁某将获得保险公司赔偿。
保险车辆如发生此类事故,正确的处理方法是,一旦出现涉水行驶发动机熄火的情况,司机应立刻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联系拖车救援,绝不能二次打火。
五、维权指引
保险消费纠纷可通过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拨打12315维权电话进行维权之外,还可通过如下渠道:

广东保监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简称“广东保监局”)是中国保监会在广东的派出机构,负责接收广东(不含深圳)地区的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假保单、关于商业保险机构违反保险行政法律法规的举报、商业保险机构销售服务的投诉等事项。保监会全国统一维权热线:12378,广东保监局投诉举报电话:020-38361119。详细内容请访问广东保监局网站。

广东保险行业协会及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
广东保险行业协会纠纷调处委员会负责调解保险承保、理赔、退保等合同争议和各类服务纠纷,联系方式:广州市天河北路179号祥龙大厦尚层国际9楼,电话:020-28098515,传真:020-28098516。各地市协会调解联系方式可向广东保险行业协会咨询。

广东省消委会消费维权网
网址http://www.gd315.gov.cn/;可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丰富实用的消费信息及高效方便的投诉咨询服务。
六、专业术语
1. 碰撞:指被保险机动车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并发生意外撞击、产生撞击痕迹的现象。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按规定载运货物时,所载货物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
2. 倾覆:指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机动车翻倒(两轮以上离地、车体触地),处于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的状态。
3. 坠落:指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后下落,造成本车损失的情况。非整车腾空,仅由于颠簸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的,不属坠落责任。
4. 火灾:指被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
5. 暴风:指风速在28.5 米/秒(相当于11 级大风)以上的大风。风速以气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6. 地陷:指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以及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时,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
7. 玻璃单独破碎: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前后风挡玻璃和左右车窗玻璃的损坏。
8. 车轮单独损坏: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轮胎、轮辋、轮毂罩的分别单独损坏,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损坏,或三者的共同损坏。
9. 自燃: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10. 单方肇事事故: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11. 转让:指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处分被保险机动车的行为。被保险人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将被保险机动车交付他人,但未按规定办理转移(过户)登记的,视为转让。
12. 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指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行为发生之时起至该车被寻回之日止。
 
七、法律规定
《中国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选摘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条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五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
(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
第五十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第五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五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五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六十二条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三条 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六十六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