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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保险行业协会会员监督制度

【信息来源:茂名市保险行业协会【信息时间:2018-08-17 00:00:00  阅读次数: 2063】【打印】【关闭

为进一步加强我协会作风建设,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依规运作、文明服务、客观公正,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协会的全面建设和发展,更好的为会员、政府和社会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茂名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会员权利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条 会员监督内容

我会会员可对我会如下事项进行监督:

(一)我会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我会章程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会员大会及理事会决议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

(四)我会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工作作风及职业道德建设情况;

(五)协会领导廉洁自律廉情况;

(六)各项公示承诺的落实及办事公开透明情况。

第三条 会员监督办法

会员监督的主要办法:

(一)利用公示栏和网络宣传等多种形式对我会办事事项、办事程序、服务承诺等进行公开,广泛接受会员的监督;

(二)经常听取有关会员的意见,接受经常性会员监督。

(三)设立监督投诉箱和监督投诉电话;

(四)走访会员,发问卷调查表及征求意见表等,了解情况,改进工作,接受监督。

第四条 本制度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协会秘书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