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协会作风建设,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依规运作、文明服务、客观公正,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协会的全面建设和发展,更好的为会员、政府和社会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茂名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会员权利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条 会员监督内容
我会会员可对我会如下事项进行监督:
(一)我会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我会章程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会员大会及理事会决议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
(四)我会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工作作风及职业道德建设情况;
(五)协会领导廉洁自律廉情况;
(六)各项公示承诺的落实及办事公开透明情况。
第三条 会员监督办法
会员监督的主要办法:
(一)利用公示栏和网络宣传等多种形式对我会办事事项、办事程序、服务承诺等进行公开,广泛接受会员的监督;
(二)经常听取有关会员的意见,接受经常性会员监督。
(三)设立监督投诉箱和监督投诉电话;
(四)走访会员,发问卷调查表及征求意见表等,了解情况,改进工作,接受监督。
第四条 本制度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协会秘书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