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会的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茂名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二条 本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也应当予以公开。
第三条 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公开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接受政府拨款或社会资金等信息公开的载体是公开的报刊或者茂名民政信息网,其他信息公开,可在本会内部刊物、网站等。
第四条 本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五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公开事务。
第六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公开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七条 本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
第八条 本制度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由协会秘书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