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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实施!财产险产品迎监管新规,这7个方面是重点!

【信息时间:2020-03-02 09:13:11  阅读次数: 4400】【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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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银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共四个部分,十二条规定,分别围绕改进和完善监管机制、明确备案流程、规范产品报备等方面展开。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的印发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体系,激发产品创新的市场活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部分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


在改进和完善监管机制方面,《通知》调整了产品审批备案范围,实施产品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进一步明确产品监管职责并强化产品退出机制,对问题产品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原保监会曾规定,机动车辆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均需审批。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监管实践中,这一管理方式存在标准化产品重复审批、效率不高等问题。为进一步提高产品监管效率,强化产品监管有效性,《通知》将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原属于备案类的产品仍采用备案管理。

发挥属地优势 统筹监管资源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充分发挥各银保监局贴近一线、熟悉市场的优势,《通知》规定对财产保险公司产品实施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并由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分别负责。

从职责方面看,银保监会产品监管职责主要向“谋方向、定制度、管重点”转变,银保监局产品监管职责向具体执行制度规定和属地监管转变。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有利于更好地统筹产品监管资源,形成上下联动的产品监管合力。

产品备案流程更加明确


《通知》还规范了产品备案流程,对产品申报主体、产品报送方式和产品备案报送材料均做出了明确规定。

◆ 以下为《通知》内容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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